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为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21〕7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榕人社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创业扶持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包括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同时毕业证书签发日期距提交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二)返乡入乡人员,指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经营场所为乡镇及以下(不含街道)的创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指在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21〕12号)规定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
(五)台湾青年,指在榕创业,年龄在18周岁-45周岁的台湾同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若与之后中央、省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中央、省出台的政策为准。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公司已注册登记的,按榕人社就〔2016〕36号、榕人社就〔2016〕37号及榕人社就〔2019〕4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公司注册登记的(含印发之日),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2.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3.福州市创业租用场地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以下创业人员:
1.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登记失业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
5.台湾青年。
二、补贴条件
(一)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二)申请人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申请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非所创办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台湾青年在榕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不再重复申请;
(四)每一个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补贴标准
1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三)人员类别认定材料(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核验营业执照地址、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凭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店还需提供网址以及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记录。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二)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实地考察(现场勘查实体公司时需拍摄经营场地照片,网店需检查该公司交易流水记录并截图。实地考察材料需留存)。
(三)公示。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同级人社部门官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申请人姓名、创办企业名称、申请人类型、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补贴金额等。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支持资金)列支。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创办企业(实体、网店)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附件2
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登记注册三年内(以工商注册登记之日为准)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企业就业。
2.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且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三、补贴标准
新招用人员每人补贴1000元(不含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劳务派遣员工),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四、申报材料
1.《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5.提供2张以上反映近期创业工作开展情况的照片,内容包括:经营场地远景照片、整体近景照片,反映申请人创业、帮扶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图片。图片质量要求清晰(分辨率大于1080*960),并附简要说明。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二)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公示。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同级人社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申请人姓名、创办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工商注册时间、带动就业人数、补贴金额等。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支持资金)列支。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附件:2-1.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2.福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附件3
福州市创业租用场地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下创业人员:
1.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登记失业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
5.台湾青年。
二、补贴条件
在我市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且当前经营场地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三、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不超过申请人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的50%,每年最高5000元。最长可申请2年。
四、申报材料
1.《福州市创业租用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3.人员类别认定材料(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核验营业执照地址、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凭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租用场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租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二)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实地考察(现场勘查实体公司时需拍摄经营场地照片,网店需检查该公司交易流水记录并截图。实地考察材料需留存);
(三)公示。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同级人社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申请人姓名、创办企业名称、申请补贴人员类型、补贴期限、实际租金金额、补贴金额等。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支持资金)列支。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印发